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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代為投資及簽屬本票

  • Cla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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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1:36 
  • 文章人氣: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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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年底因朋友告知可以代為投資,每個月都有1%的分紅,所以便相約簽屬本票,並分兩筆資金匯入朋友帳戶共300萬,後來因為需要買房子便相朋友要求拿回本金,但朋友告知因投資損失已將金額虧損剩5萬餘,請問我仍可以要求朋友歸還本票面額嗎?因為朋友說投資盈虧自負,我無法對於面額請求全部返還,請問這是真的嗎?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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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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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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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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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定您們當時如何約定,有無簽訂書面契約,該資金的用途到底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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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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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並不負舉證責任。反之,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由其就該抗辯事由舉證證明。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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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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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您可以先以面額聲請本票裁定,若對方抗辯僅欠您五萬元,則您必須證明對方有欠您面額的錢。因此,最終還是要回歸當初投資時如何約定而判斷。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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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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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簽發之本票,可聲請本票裁定,帶裁定確定後,進而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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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