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未簽訂合約的房客,不配合原定說好的時間搬離該怎麼做呢?
- lover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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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1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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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一次租屋給他人,就犯了的大錯。當初租屋給房客時,由於看在當初有些認識的份上,沒有法律上的簽租屋合約,不過有按時交租金,但是由於這個房子臨時有急用,也在約一年前與房客溝通,希望可以找到新的租屋處後,搬家離開,不逼他也不給他壓力,但是因此就過了一年多。至今,原定說好的此月15日確定搬走,打電話有時都故意不接,接了以後則說,再給他一些時間,他再看看...。想請問由於我當初沒有擬定合約,是否我已經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呢?我已經都說明屋況如何我都自己整理了,給他太多寬限,但卻沒有要搬離的意思,再麻煩您幫我解答,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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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15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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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終止租約,請求限期搬離,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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