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房客一開始有簽訂契約(沒有公證),但是契約時間已經到了,並且沒有簽訂新的契約,目前房客已經拖欠4個月的房租了,前幾天我有要求房客繳清拖欠的房租以及給他們一禮拜的時間搬家,但是約定日期已到,房客開始沒接電話、掛我電話,我該怎麼辦?
那沒有契約狀況下,積欠的房租討得回來嗎?我們有LINE的對話及匯款證明,可以證明他們是續租的,這樣的證明有用嗎?
有用!
1.先寄存證信函,請求解除租賃契約。
2.再來就準備去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
3.然後提起簡易訴訟。
此類狀況之過程通常會拖好幾個月才會強制執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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