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po一篇可能文太長沒什麼人回應,但我還是想知道一些法律規定....
想請問,車禍的初步分析表已經出來了
對方部分寫著:涉嫌變換車道並未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我的部分則是:疏忽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安全的措施
警方是說對方的責任可能大一點,但由於現場並沒有完整加上沒有監視器根本很難還原現場,總覺得會各說各話
請問如果和解不成,提告的話是過失傷害嗎?
勝算大嗎?
如果事發當下他沒有停下來而是開走後被人追回來 是否有肇事逃逸的責任?
您好!初判雙方應各有過失,有受傷的一方,可於事發六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要有人受傷才會有過失傷害之成立可能。又若雙方都有受傷且都有過失,則互相都可以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謝謝兩位律師,關於過失傷害
因為對方是砂石車,基本上根本沒有損傷
而我是手部骨折
想請問,這如果對方如果"涉嫌多種違規"
在法律上是不是都不能成立呢?
還有如果只有快/慢車道,兩台大型砂石車並駛算是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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