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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期滿 房客將建物大門 拆去變賣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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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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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父出租一店面於乙方,合約到期日期為20140831止,此次合約之初 已經改簽約2次,最早是民國91年租地給乙方,讓乙方自行建照房屋,甲方乙租金折讓 ,起造人建物歸屬甲方 房屋所有權狀是甲方所有.

          如今合約起滿要終止,但乙方在搬出自己生財工具的同時,讓工人直接破壞前後大門,經未告知甲方 且將大門拿去變賣 並破壞3扇落地窗 將建物的廁所 洗手臺敲走 鐵管全部拆走,連變電箱裡的電線 都是剪斷抽去,原本有個室外露天的咖啡座位區約4坪大小,地面是木製的 但底下全部是用鋼筋架起;但乙方卻全部拆除 留下木頭廢棄物 而將鋼筋全部拆去變賣!

          當初在合約起滿前,乙方在搬家時有先告知,但無效!因此有先報警請警察蒐證,但警察告訴我說 因為目前還在出租時間,萬一他們在合約起滿前恢復,我就變成誣告;如今合約已期滿了 乙方卻一直說 當初房子是他蓋的 門是他花錢買的,應該他們是可帶走的.

    1.因未來此地點要改建,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呢?

    2.建物土地所有權狀3/4是父親的、1/4是姑姑的  我做兒子的是否有辦法替 父親出面處理嗎?

    3.因房屋押金還沒退還,但目前已有糾紛,請問後續該如何談呢?

    感謝您撥空回覆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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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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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原則上如蘇大律師之說明

    補充如下:

    1.如果此地點確定要改建,則建議應絕對勿使他人有違法佔用之機會,否則將來會很難處理。

    2.您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授權,就可以代理其處理。

    3.如蘇大律師所述,並建議向對方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主張抵銷。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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