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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訂婚未結婚者發生關係

  • 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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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05:08 最後編輯日期:103-09-05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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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拜託請幫助我

    請問,如果若與已訂婚者發生關係,訂婚者也是在沒有拒絕的情況下發生關係

    而現在被訂婚者男方發現訊息,說要告我,請問我有觸犯法律嗎?

    目前訂婚女方向男方一概否認與我發生關係,說全都是我自己說的,

    並且部分扭轉事實,告訴男方是並無發生關係,只有親、抱、牽手,

    並且說是我強吻她嘴巴與臉頰,是我強拉她手去抱的

    由於女方家庭背景有勢力,所以我該怎麼辦?

    補充:若女方傳訊息說若我死我也不會讓妳快活

    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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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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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對方還沒正式結婚,並不會構成通姦罪或相姦罪;如果是雙方自願發生關係,也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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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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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刑事上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且對方還不是在婚姻階段,不會成立通姦罪,

    ... (恕刪)

    侵權?

    可是是在雙方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

    請問我這種情況若侵權成立,會怎麼樣?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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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21:52 最後編輯日期:103-09-05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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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的年紀?
    若女生未滿十六歲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猥褻罪。(不論是否合意性交,都會構成犯罪)
    若女方始終並持續否認有發生性關係,則恐怕應進一步討論的乃是會不會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問題。
    另外建議您務必該封訊息以作為後續可以提出之有利證據(證明雙方合意性交之佐證)。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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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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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配偶外遇之案件雖然得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但訂婚不會產生法律上配偶關係,故本件應與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得請求賠償侵害非財產上之損害之要件有所不符。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