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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B任意公開評論別人的作品

  • 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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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17:55 
  • 文章人氣:470
  • 個人積分:6
  • 我朋友幫廠商設計網站,但還沒有到交稿時間,也還在設計中,廠商不滿意作品,朋友也承諾持續修改,但對方卻將半成品截圖放在facebook上公開讓人評論,造成我朋友的不悅,雖然對方並沒有表示有誰設計,但是否構成公認侮辱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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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23:29 
  • 文章人氣:218
  • 個人積分:9727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情形似尚難構成公然侮辱,除非有針對作品設計者之人格侮辱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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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5 23:29 
  • 文章人氣:223
  • 個人積分:49700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的po內容及行為,可以特定所指涉對象就是您的友人,還是可能涉犯侵害名譽罪嫌。

    2、該半成品的部分,應屬著作權保障範圍,倘若有不當使用,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

    3、本文建議可以將網頁擷取圖片,委請律師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對方撤銷發文並道歉賠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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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6 16:46 
  • 文章人氣:210
  • 個人積分:110816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