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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時效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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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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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個要看你主張的權利是什麼,才能判斷有無超過時效期間,

    如果還在時效內,就不用去管有沒有再通知後六個月內起訴的問題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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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3 11:18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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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如果您是裝潢之定作人(屋主),應在瑕疵發現後1年內寄出存證信函行使權利請求減少報酬

    如果您已有遵守此不變期間(非請求權時效,不得延長),則縱使超過六個月才起訴也沒有關係。

    但如果您是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可延長6個月),就如同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情況。

    參考法條:

    民法第514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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