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時效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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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3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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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方收到存證信函有中斷時效的效力,但若未在六個月內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因此,倘若對方在1/2以後才收到存證信函,則收到存證信函時時效已中斷;另外,應先確認請求權性質及時效起算點,才能判斷是否已罹於時效;如果前述中斷時點即已逾時效期間,則請求權時效就已消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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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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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3 11:18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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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您是裝潢之定作人(屋主),應在瑕疵發現後1年內寄出存證信函行使權利請求減少報酬,
如果您已有遵守此不變期間(非請求權時效,不得延長),則縱使超過六個月才起訴也沒有關係。
但如果您是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可延長6個月),就如同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情況。
參考法條:
民法第514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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