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 屋主不處理瑕疵 無法點交完成 交屋
- 陳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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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6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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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今天去點交買的房屋 現場看到幾處問題
1.磁磚破裂
2.牆壁不平
3.磁磚不平整
5.廁所磁磚裂開
當時房仲 和我們說 他們副總聯繫賣方
賣方說 只會處理電源蓋那些問題
其他現況交屋 要買不買隨便我們 不然就這樣耗著
請問 是否有什麼法規 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我和房仲說 如果不買 還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嗎
現在不是我們不買 是屋主不處理
如果現在他不處理 也無法點交完成
就無法交屋
這樣他是否也算違約
如果最後不處理 我們沒買成
可否要求所付出的費用 賣家要承擔
因為房貸也撥款了 開始要繳貸款
代書費和和一些稅費也都繳完了
現在很僵持不下............麻煩幫我解答 謝謝您
- 陳妮可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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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買受之房屋磁磚似乎有俗稱碰共(輕者可能是敲起來空心,嚴重者會有破裂壟起的狀態)之情形,建議您要求仲介去協調,看能否以押款交屋之方式將可能之修補費用先壓在代書處,以避免日後若為瑕疵通知並起訴請求減少價金時,對方已脫產而無法求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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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瑕疵應尚未達影響結構安全而構成解約標準,目前之瑕疵,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賣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賣方減少價金。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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