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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VS特留分

  • 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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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6 01:05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6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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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律師:

    關於贈與的問題~請律師大大能替我解答~感謝

    我爺爺育有兩兒兩女,配偶(已無行為能力,監護宣告者為爺爺),爺爺的名下有一百五十坪的建地和四百萬的現金,爺爺想把土地過戶一半給我(孫女)請問在贈與的兩年內如果爺爺不幸先逝,請問我所持有土地會被他的子女追溯回去嗎!?還是他的子女可以以特留分的名義追討回去!?

    (PS:目前爺爺奶奶請外籍看護照料,我沒有和他們同住但是有再支付他們所需用品的花銷(有發票留存)、看醫生的收據這樣算有棄養之實嗎?)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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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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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指下列順序之人;換言之,若爺爺不幸仙逝,遺產繼承人有特留分(法律保障繼承人之最低限額)可保障其權益;倘爺爺贈與行為侵害到遺產繼承人之繼承權,該等繼承人可對之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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