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婚未聯絡的父親後續撫養問題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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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1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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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若您不希望扶養父親,或可參考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看是否有符合該條條件。
民法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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