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錯牙齒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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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6 01:20 最後編輯日期:104-02-06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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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1、《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乃醫事人員醫療過失民事侵權行為之基本規定。
2、《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此乃共同醫療行為,各行為人間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如數位醫師間、醫師與護士間。貳、以上回覆如仍有未盡事宜,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專業實務經驗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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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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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7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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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申請您相關病歷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該名醫師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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