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我去年11月份時發生車禍,我方無照駕駛騎機車在禁行機車上違規左轉,後方機車騎右後方也在禁行機車道上,對方急煞雷殘,我們都沒有碰撞到,然後他手骨折,現在他要跟我談和解,但金額太大,我沒辦法,他?這樣有可能要告我過失傷害,我們在沒碰撞的情況下,發生車禍,他有可能精神不濟以及沒保持安全車距,所以造成他自己滑倒,兩方都有違規,這樣他能告我過失傷害嗎?
請為我解答一下 謝謝~
您好!
不一定要有實體上的接觸,只要被認定您有過失而造成對方受傷,就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具體責任歸屬認定,一般會參考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雖未有碰撞但若對方是因您違規左轉閃避不及雷殘,您也算是有過失傷害的情形。
2. 縱然對方自己有疏失,但刑事上只考慮「有」「無」過失,至若雙方過失程度如何,則是民事賠償多寡的問題。
您好,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言均非常有幫助喔!
簡單來說,如果初步分析研判表認定您有過失,不論過失比例為何,對方都可以對您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以上,
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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