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今年2月發生車禍,肇責警方初判表如下:
A.對方汽車於變換車道前未打方向燈
B.我方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因我方駕駛人有受傷且對方不願賠償(民事調解失敗)
故提告過失傷害。
第一次開偵查庭檢察官要求雙方再次調解,故當日雙方
已簽下和解書同意以5萬元和解,我方應於收到對方款
項付清後始撤回告訴。
目前對方已超過約定支付日期但一毛未付,去電時對方
太太告知先生人已在國外連絡不上(p.s.被告是個僅有
居留證無身份證的外國人)
請問:
1.目前我方尚未撤告過失傷害,所以就等候法院判決是
嗎?但接下來若被告因一直不在國內而傳喚未到,我方
就直接勝訴了嗎?
2.我方若持法院和解書要求對方強制執行付款5萬元,
但對方名下無財產、無薪資收入......,可以要求從太
太(本國人)名下財產強制執行嗎?
3.承上題,因車禍肇事車輛車主為太太,雖肇事駕駛人
是先生,我方可以轉向車主求償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