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繼承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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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8 12:14 最後編輯日期:104-05-28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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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已知悉2月26日死亡,拋棄繼承最遲應於5月26日辦理,現已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但若無互信基礎,仍不宜交付印鑑證明,相關繼承事項可自行辦理或自行委託其他可信賴之人辦理。最後,若無法全體一致達成分割遺產協議,則需向法院提出遺產分割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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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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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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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娟 的發言內容:
父親於104 ... (恕刪)
Dear 娟:
目前,距離繼承發生事實(令尊死亡)已經超過3個月,因此應該已經沒有「拋棄繼承」情事發生之可能;由於您指出您的兄長曾經對於女兒可以繼承此事有所意見,可見其於繼承一事,與您以及其餘姊妹可能已經並無信賴基礎可言,因而貿然提供印鑑及戶籍謄本等等,難免不被不當使用(至於如何不當,於此無法多談),建議須予小心為上。
至於辦理繼承父親之土地房屋銀行存款及保險箱內黃金等等相關事件方面,由於目前看不出您父親有遺囑,則眾兄弟姊妹之應繼份應為平均(不知有無「代位繼承」?),若屆時眾兄弟姊妹當場有所協議,則亦應朝平均分配之理想方向進行;若分配方式、比例無法達成協議,就必須起訴請求分割…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與委任,請您帶齊備妥相關文件資料,與我聯繫詳談!謝謝!(我的手機是中華電信,網內互打免費)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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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5-28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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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提供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可考慮協商一共同之時間,一併辦理遺產公同共有之繼承,若無法協調時間,亦可自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待日後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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