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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問題,想請問有利於我方嗎?

  • 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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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29 23:53 最後編輯日期:104-07-29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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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弟於今年5月看中了一間中古屋,也與賣方簽訂了動產買賣契約,但因賣方承購之預售屋"據說"使用執照最快10月才下來,他們也要裝潢好才會搬過去,是故契約中雖然明定最遲於104年11月30日前交屋,但另備註:「因賣方所購置之預售屋延遲交屋,買方同意延遲配合賣方交屋,但不得無故延遲。」但最近其預售屋雖已外觀皆大致完成卻多日來皆無工人在內施工,聽說建商財務方面有些許問題,是故本人又向賣方求證,卻得到其預售屋"應該"12月才會拿到使用執照,但也只是口說無憑。想請問我們的動產買賣契約的備註內容會讓我只能一直等下去嗎?還是這樣的情況算賣方無故延遲?另外我的貸款12月就到期,若到時賣方不肯過戶,我無法將錢匯入履保,這筆貸款就失效了,請問我可以照契約內容要求賣方過戶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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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3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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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的備註內容已經載明不得無故延遲,如果他無故遲延您還是可以依給付遲延主張。是否構成無故遲延要看情況而定,預售屋因使用執照尚未核發所以無法交屋,您在締約時應該可以預見此一情形,所以您的契約才會特別加上備註,若非出賣人之因素無法構成無故遲延。 此時要看有無可歸責事由及契約違約條款之約定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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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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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7-3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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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屆時可依契約規定先請求過戶,以利您辦理貸款作業,再與您簽訂租約,協調交屋日期與租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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