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會構成妨礙家庭或通姦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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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8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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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若與配偶的人發生關係即觸犯通姦罪。但因成立通姦罪之行為人必須有通姦之故意,亦必須「對他人為有配偶之人有所認識」,如果您根本自始自終都認定她係單身,且她亦掩飾自己已婚之身分,即使丈夫要控告您妨害家庭,係無法成立,不過你必須要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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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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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欲對您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必須證明您與其配偶發生過性交行為及知悉有婚姻因關係,若對方均無證據證明,您可一概否認之,否認有發生過性交行為亦否認知悉對方有婚姻關係,待其提出證據證明之,若不知如何應對警察及地檢署之詢問,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並事前與其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方向,模擬相關問題及答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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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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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8 15:39 最後編輯日期:104-08-0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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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想辦法證明當初你跟她做的時候你不知道她已經有老公。
二、對方可能會跟你搜證,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這個女生打電話給你的時候也可能在錄音,這是很常見的套話的方法。建議你除了跟律師討論以外不要跟任何人討論這件事。
三、最壞的情況跟你說一下,刑事部分,一般來說是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或是五個月得易科罰金,四個月的話易科罰金是十二萬元;五個月易科罰金的話是十五萬元。
我查了一件判二個月得易科罰金的判決供你參考,[台北地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62號]。
四、民事部分,賠償金額如果硬是訴訟的話在台北比較常見的是二十萬元到六十萬元…
五、這個是告訴乃論之罪,對方知悉後如果超過六個月再告你就會沒事,如果宥恕,也就是原諒你的話也不能告。
六、民事部分第一次的時效是二年,如果對方二年內沒有跟你請求的話二年後你就可以拒絕賠償。
七、不用過於擔心,但是不論是在FB、LINE、簡訊、電話時溝通上建議還是要小心一點。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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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0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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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要成立相姦罪,除了客觀上要有發生性行為,主觀上您必須知道對方已有婚姻關係,才具備犯罪故意。 前者,因為事實上有發生性關係,是否要坦承,由您斟酌決定,即使否認,檢察官或法院亦可調查其他證據認定;後者,如事實上您確實不知悉對方有配偶,建議盡快保留所有交往期間之文書物證(例如往來信件、訊息、聊天紀錄、共同友人之證詞),以利將來訴訟中提出自清。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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