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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薪日不給薪,要求私下簽切結書才給。

  • 匿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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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0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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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有個問題想請教您。

    本人已於7月底離職,但在7月中旬時被盜刷,當時犯人把刷卡簽單也拿走,如今犯人已經抓到、信用卡公司也有撥款項給公司,但公司卻以銀行有六個月的追朔期為由,要求我要去簽一份切結書才願意給我薪水,請問這是否構成威脅的條件?公司這樣假如我去舉報薪水是否拿的回來呢?

    麻煩律師,謝謝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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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8-10 17:57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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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銀行根本還沒有對特約商店主張權利,損害還沒實際發生,你的雇主扣押薪水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建議你向勞工局申訴,由勞資爭議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再訴訟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