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夥疑問
- Char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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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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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律師大人您好,
抱歉,因為小弟敘述不清,造成律師的誤解,重新撰文如下:
有一戶房子總價500萬購入,甲方出資80%,乙方出資20%,產權登記人為甲方,雙方訂定合夥同意書(無第三方見證人或律師簽字),當中有一條規定為"出售必須經過雙方討論同意後始為之",雙方已經同意要出售,但出售的價格喬不攏;考量到時間成本及其他因素,甲方想以低價出售,賣價550萬賺取50萬利潤,乙方想出售600萬賺取100萬利潤,若以賣價600萬出售可能會花很長的時間,且甲方急於用錢,若甲方私下以550萬售出,並將本金和依照比例的利潤合理歸還乙方,若乙方拿合夥同意書上法院,甲方是否有涉及違法,又必須付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另外像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對賣價僵持沒有結論,以法律的角度,是否有依比例原則的方式來訂出合理的賣價,又或是該由何人決定?
請不吝賜教,感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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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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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向來不是速度最快的解決方法。
二、如果是民事訴訟的辦案期限,一審是一年四個月,二審是二年,三審是一年,真的為這件事去打官司等判決完房屋都市價八百萬了。
三、商業考量,其實和解或調解才是你最大利益之所在。談個折衷點就可以解決了。
四、如果對方堅持,那麼就找個厲害一點的仲介來幫你們賣,沒有賣不出去的房屋,只有找到不對的人[好像廣告詞是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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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3 10:54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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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乙方不同意賣價,則在法律上就是不同意甲方提議的該筆買賣,倘若甲方仍然將不動產出售,就屬於違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不要把同意出售跟同意該筆買賣混淆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方安遠 (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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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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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依你所述,合夥同意書規定出售該屋必須經過雙方討論同意後始為之,此之同意包括出售的價格,雙方對價格未有共識前,甲方私下售出是違反合夥同意書的。如果合夥同意書內定有違約之罰則,自可依違約條款請求。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依民法第680條規定應準用民法第537條至第546條關於委任的規定。依你所述,甲方私下以550萬售出,並將本金和依照比例的利潤合理歸還乙方,則甲方並未違反民法第541條的規定。
乙方可以主張的應該是民法第544條,甲方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合夥人應負賠償責任。不過乙方必須證明損害之數額,舉例來說,如乙方已找到買主願出600萬,且已付了定金,這就很明確。若乙方只是單純預期可以賣600萬,尚難以此主張有損害。如在訴訟中對此有爭議,可聲請法院找公正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這也不失為一個判斷的方法。
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討論, 或來電 0988-712491與我約時間洽談,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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