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遺棄罪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2 08:59 最後編輯日期:104-09-02 09:06
- 文章人氣:150
- 個人積分:730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無奈的你好:
關於你的情形,可主張刑法第294條之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ㄧ,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下略)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另外對於扶養費的問題,現行民法已有第1118條之1規定可以解決:「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 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 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 ,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惟如何運用上開條文規定,建議直接向律師電談或面談。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第 1/1 頁
- 1
共 6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