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民事問題 > 被拾獲錢包後要求30%報酬,堅持提告

被拾獲錢包後要求30%報酬,堅持提告

  • haidai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4 20:43 
  • 文章人氣:682
  • 個人積分:4
  • 家人遺失錢包後被人拾獲,該人要求30%回報,我們只給予10%

    他堅持提告

    這幾天找到我家樓下

    不知道後續幾天會不會持續的來騷擾

    有何方法能夠制止他

    或是進行提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4 21:16 
  • 文章人氣:168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805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第805條之1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民法已經修正,遺失物拾得人現在只能請求十分之一的報酬,你已經給付拾得人應得之報酬法律上無須再給付。 若對方持續有騷擾行為可以報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處罰。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haidai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4 21:17 
  • 文章人氣:165
  • 個人積分:4
  •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民法第805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 ... (恕刪)

    關於第三點,但對方堅持提告後我依舊還是要出庭嗎?

    第四點之騷擾行為具體有那些行為能夠成立?目前僅有在我家鐵捲門外徘徊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9-04 22:38 
  • 文章人氣:139
  • 個人積分:11079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若提告,仍需出庭,而騷擾行為,建議先錄影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