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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的問題

  • 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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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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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請問房東租約上有訂定幾項條文:

    1.甲方或其授權代表以不打擾乙方上班時間之原則並提前告知,可於上班時間內視察本租賃物--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2.本租賃物以現況交屋,甲方不負責任修繕費用--請問若是因為天災所照成的損害應如何歸屬?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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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9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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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兩個契約條款均屬於履約條件問題,並無違法

    2、已經約定甲方不負任何修繕費用,又無例外規定,則該條款仍然有效拘束雙方,除非雙方經濟地位顯不相當,且又是定型化條款,則可以嘗試主張無效。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