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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關於棄養與公然汙辱,文以精簡

  • 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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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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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舅舅)半年前因病得知,癌症末期,在入院許久,(表哥)極少進醫院看護,大表哥頭尾進院關心不足兩次,二表哥每到缺錢才會進院,假藉關心之名來取財,(PS:舅舅與舅媽已夫妻離異),長期間的不聞不問。

           媽媽與阿姨平日進院關心,午後要離開時,舅舅告知上週醫院告知,只剩一星期可以活,他希望他兩個兒子在他,最後的時日可以來陪陪她(以前舅舅都會顧及兒子面子,說它們都有來照護他),但在最後的日子裡他也受不了了,媽媽跟阿姨打電話告知兩兄弟,得到哥哥的毫不留情的掛電話,弟弟的不屑反應。

          而我們這些表兄妹得知後,也有所臉書筆戰怒罵,導致兄弟倆想對我們提告,出發點也是希望他們泯滅的良心,可以有所為....實在氣不過。     

          請為各位,如在這樣的立場之下,我媽媽與阿姨們可以相對之的,按鈴提告這兩兄弟棄養嗎。

    1:兄弟要告我們在臉書上,公然汙辱

    2:我們想告兩兄弟棄養

    不知對方與我方是否,在法律面可以成立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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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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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對他們提告遺棄罪,但成立的機會不高,而對方告您們妨害名譽,仍需視您們對他們所說的內容為何,才能評估是否會成立,存證信函寄發後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即可以對其提起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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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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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48號刑事判決:「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對無自救力人為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固難成立刑法 294  條第 1  項後段之遺棄罪之罪,但此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從而,實際上照顧無自救力者之人,苟非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其照顧既非出於義務,自可隨時停止,致無自救力者頓失必要之依恃,其生存難謂無危險。」。 你所述的情形,舅舅有其他人照顧,生命並未產生危險,所以表哥不會構成遺棄罪。 但是舅舅重病不來探望,舅舅可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不讓表哥繼承遺產,可以參考花蓮地院99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若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又繼承人縱依該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仍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始喪失繼承權。」 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罪的問題要視你的行為是否會貶損表哥社會評價或名譽而定。 具體情況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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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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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13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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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謝文明律師與徐維宏律師!!

    想詢問徐律師

    《1.你所述的情形,舅舅有其他人照顧,生命並未產生危險,所以表哥不會構成遺棄罪。》

          因該部分是我媽媽與阿姨們看不下去,才逐日關心舅舅,這樣說來不就順勢,讓那兩兄弟規避責任了嗎??

    二位律師抽空時間檢視與回復,即時解答,再次再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