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被仲介詐騙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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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19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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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問律師.2013年透過仲介購買透天厝1棟.當時仲介拿了一份不知是否為偽造的買方出價要約書給我們看..要我們一定要出比原他們還要高的價格才能買到..如此我們便順利買到該不動產..
後因在整修過程中發生漏水事故.經找仲介與原賣方處理過程中..仲介與賣方互相推諉...後賣方無意中說出仲介多賺我們250萬.要我們找仲介處理.我們苦無證據也未去找仲介理論.儘憑賣方口說也無法舉證..
後因我們有作履約保證...價金流向表中有一筆84萬.是賣方4%仲介服務費.
但看不到250萬那筆金額流向...我們要怎麼樣才能要回這筆250萬..
這不是小數目..是我們辛苦存下來的...
煩請律師幫忙看有什麼辦法能夠要回這筆錢...我們必當重酬
萬分感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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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2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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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第26條:「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第29條第1項第3款:「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首先你要找出房仲有收取價差之證據,賣方口頭表示並不明確,到底是房仲拿走還是房仲跟賣方溝通好增報賣價並不清楚,應先向賣方求證,若不是由履約保專戶撥給,便是賣方私下給房仲人員。 建議你先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訴,由基金管理委員調處;另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或報請主管機關(直轄市為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處理,掌握到進一步資訊才有辦法判斷是否有提告的實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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