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誣賴恐嚇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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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30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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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提告恐嚇罪的案件僅有證人作為證據,則必須透過交互詰問的方式來找出破綻。
2、傷害罪承審的法官說詞不可採信,因為這個是違法的,影響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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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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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9-3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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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加害」,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足以使人心生畏佈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者,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刑事判例足資參照),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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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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