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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誣賴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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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3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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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之前被喝醉的鄰居打  後來我提告傷害

    對方卻夥同朋友誣賴我恐嚇  

    檢查官僅依證人證詞就起訴我

    後來傷害開庭法官威脅我說  只要我徹告

    就跟審理我恐嚇的法官講好  可以輕判

     

    結果我莫名奇妙被扁了還要被判刑

    那是不是以後打人只要誣賴對方恐  跟朋友講好就可以了

  • 官逼民反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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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30 11:41 
  • 文章人氣:157
  • 個人積分:49612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提告恐嚇罪的案件僅有證人作為證據,則必須透過交互詰問的方式來找出破綻。

    2、傷害罪承審的法官說詞不可採信,因為這個是違法的,影響審判獨立。

    3、比較妥適的方式應該是,雙方以和解的方式互相不追究。(不過因為恐嚇罪是公訴罪,所以至多給緩刑)

    4、倘若無法和解,因為交互詰問具有高度訴訟技巧,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進行證人的交互詰問。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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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30 14:20 
  • 文章人氣: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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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加害」,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足以使人心生畏佈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者,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刑事判例足資參照),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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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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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30 15:30 最後編輯日期:104-09-30 15:34
  • 文章人氣:153
  • 個人積分:269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建議雙方均撤回對對方之告訴,以取得緩刑之宣告,而就恐嚇罪部分,若對方之證人所述非屬事實,可透過交互詰問找出問題點,非必使您蒙受不白之冤,且對方可能有誣告罪、其找來之證人可能有偽證罪之問題。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