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物房屋所有權人不同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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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7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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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爺爺與你們之間應該是屬於土地使用借貸的關係。原則上您叔叔可以主張不受到爺爺同意使用借貸的拘束,但如果有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例如叔叔早就知道你們已經使用了十幾年而未異議,法院仍然可以駁回請求。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16次決議: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
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丙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
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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