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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與繼母共同持有

  • ATY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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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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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我朋友他父親過世了,留下一間房子目前屬於朋友與繼母共同持有。但繼母於父親過世後不久就跑了,至今已好幾年,也已與繼母沒有往來,之前我朋友有想將房屋歸為自己名下,並將房屋重新整修,有電話聯繫繼母,繼母有表示若房子要歸我朋友持有需要給她錢,但我朋友考慮後並未答應。至今房屋想整修卻因繼母的關係而不能執行,請問我朋友現在該怎麼辦好?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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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7 15:16 最後編輯日期:104-11-1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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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繼母為共有人之一,其應有部分必須受保障,若要過戶要經過繼母的同意才有辦法。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若屬於簡單修繕或保存行為,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單獨處理,但若涉及重大修繕、改建等事項,就要依照多數決原則,由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若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就不用計算共有人數。 簡易修繕或保存所支出之費用可以向繼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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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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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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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裝修房屋這是沒問題的

    居住人可以裝修

    這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但建議你還是把產權解決

    避免到時候又跳出來不同意你住

    建議直接訴訟分割

    把對方那一份吃下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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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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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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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裝修不屬於簡易修繕,因此需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如果與繼母仍無法就該共有房屋之管理達成協議,則可以請求法院變價分割共有物。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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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6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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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雙方都是共有人,要取得對方的產權,理應支付合理價金,若無法協議價金,可向法院起訴裁判分割,若判決以分割方式取得全部所有權,法院就會決定應給付的金額,如此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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