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
媽媽用我的名字買了一間房子之後出租給他朋友的公司(公司有登記在那邊),當初簽租賃合約的時候,是媽媽跟那間公司簽的。
問題如下:
1. 所以這樣的話,租賃所得會算我的還是算媽媽的?
2. 因為是租給媽媽的朋友,所以她租得很便宜,但我之前看新聞好像說如果租太便宜國稅局會算貴的稅金,這個我要怎麼查才知道我們這邊的合理租金是多少呢?要打給國稅局問嗎?
謝謝各位律師的觀看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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