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對我提出傷害罪
-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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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6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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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為汽車主車,當天是由我父親開車帶我上班,我父親帶我上班後,於返家路上與一台機車發生擦撞,當天為晚上11點,我方道路為直行車,交通號誌為閃黃燈,對方從左方路口出來,他的交通號誌為閃紅燈,擦撞後,機車倒地滑行,撞擊我方汽車部分為駕駛座延伸致後方車門前半段,對方表示自己騎車很慢,是我父親撞他,我父親願意負擔他的醫療費用,但對方表示醫療費用不需要,說人沒事,對方為擦傷而已,只要賠償機車維修就好,因為他強調他是新買的機車,在交通隊時我們達不到共識,並沒有和解,故上了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方依舊秉持醫療部分不用賠償,賠償機車所有維修費用,大約兩萬初,我們是覺得是對方撞我們,但對方抓著他受傷,我父親沒受傷,所以我不按照他所說的賠償,就要告我們,最後調解破局,他指著我父親說叫我們等著收信,要告我父親傷害還是過失傷害罪,我認為是他自己從旁路口衝出來,速度不是他說的慢慢騎,這樣我們會被定過失傷害罪行嗎? 謝謝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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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所述,若您無法接受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可將肇事責任交由事故發生地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若鑑定結果於之肇事原因,係因為對方過失,即使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檢方只會以不起訴處份,但若鑑定的結果您有肇事因素,雙方未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檢方就有可能起訴,您恐就面臨可易科罰金之拘役。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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