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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及誹謗相關

  • 小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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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4 23:48 
  • 文章人氣: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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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在宿舍公共區(有電視、沙發、冰箱、烘衣機等之類物品,另有三扇門分別通往外面、寢室、另一公共空間)與B發生一些爭執,A隨即離開(走到外面),過一會兒B回到寢室且C(為B室友)也在寢室內,此時A又折返回來,並在寢室門口與B發生爭執,爭吵中A大聲咆嘯(音量在戶外也能聽到)並表示B將他的物品弄遺失並且要賠償他,但B表示並無證據欲尋求報案,A表明自己可以受理報案,僵持不下後,因為A算是B的上級,所以B向A表示道歉(原因是B將A放置於公共區的物品移動造成A的感受很差),而A又對B說了一些注意事項,才結束對話。過程中C都在寢室內,由於A是在門口咆嘯,C全程都有聽到但是沒說任何一句話且在做自己的事,而B在A到門口開始造謠B將A的物品弄不見時開始錄音,前面一些爭執沒錄到。
    在這案例中想請教幾個問題
    1.A在大聲咆嘯時,A是否表示自己放棄自己聲音隱私權的合理期待?
    2.在此空間上是否為法律上的公共場所(A在寢室門口雙手扶門邊,B與C人在寢室內)?
    3.B將與A對話錄是否違法(刑事or民事or個資法or其他)?
    4.A對B的不實指控以及宣稱自己可以受理報案,B是否能對A提起任何訴訟(公然侮辱or誹謗or其他)?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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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5 00:45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5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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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在公開場所的對話通常不具備隱私權合理期待,尤其A是以大聲咆嘯的方式為之。 只要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地方就可以認定是公開場所。 A的談話並非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之非公開之言論,不會構成無故竊錄罪、無隱私權合理期待民事上不會侵害隱私權。 要判斷A的用語客觀上是否會貶損B之名譽,以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故意、是否有誹謗故意及散布於眾之意圖、是否符合真實惡意原則以及有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第311條規定之適用。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61147119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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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5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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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3、無論是否大聲咆嘯,當事人就兩人間對話錄音本身不違法;若以該錄音為不法用途或偷錄非自己參與之對話內容才有法律責任

     

    2、既然都說是宿舍公共區域,自然就是公開第三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

     

    4、宣稱自己可以報案一事,沒有甚麼法律責任;A主觀上要有造謠或公然侮辱之意圖,才該當妨礙名譽罪,除非A有謾罵、羞辱之字眼,否則B很難對A提起甚麼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小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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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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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常感謝兩位律師大大的專業回覆。

    前幾天用手機回覆結果沒成功發出,以致現在才又回文。

    大致上已經了解況狀,另外還有幾點問題想要再請教一下:

    就是關於A故意指控B將A的物品弄遺失並要求B賠償

    但實際上是B將A的物品移動,而A感到生氣而提出不實指控。

    關於這點,B是否能對A提出刑事訴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