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內容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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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9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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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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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所有權人或經所有權人同意之人才能使用房屋,使用哥哥並非房屋所有權人,若未經所有權人(父母)同意,無權擅自使用該房屋,會構成無權占有。母親是共有人之一,可拒絕哥哥之要求,若哥哥已經占有房屋並擅自裝潢,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主張務上請求權,請求排除侵害並將房屋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同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若共有人無法協議,則要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原物分配、變價分配、部分原物等等),惟此部分是共有人間之關係,共有人(父母)要自行處理,哥哥並非共有人,無權要求分割共有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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