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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演變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人蔘蒂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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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1 16:03 最後編輯日期:105-04-0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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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年跟債務人有債務糾紛
    去年債務人父母有出面主動邀約去她們那邊進行協商
    總共去了三次,前兩次都是講好了最後卻又耍賴掉(當時談好的內容有錄音錄影) 
    第三次去時,由於對方的弟弟說他不在場所以前面兩次談好的都不算
    直接嗆明說要他在場談好才算數,有種他在場的時候上去跟他談
    (我在中部,她們家在北部)
    第三次上去時(也是他們約的時間地點),我因為怕有什麼意外
    找了三個朋友一起上去
    講沒幾句話,對方父母就開始故意越講越大聲,那個弟弟就報警
    我們當下就覺得話不投機,直接離開
    後來越想越氣憤,就在他家四周張貼
    沒有把對方姓名完整姓名寫出來的紙條,內容寫著他們家惡意欠錢不還,快要要逼死債權人的紙條,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欠錢不還重複寫了好幾次的內容(只有這些文字,沒有其他文字,我這裡還有備份) 
    後來對方就在隔天做筆錄時跟警察要求告我恐嚇取財
    3/07也開庭審查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要去他們家及為什麼要恐嚇他們
    我說:我根本沒有恐嚇他們,要協商的也是他們主動邀約的
    檢察官卻說:我帶人上去就是要去恐嚇
    我回應則說:對方說有種要趁他在的時候在上去談,其他都不算數
    我不是當地人,又要去對方家,我會怕我找朋友一起上去我覺得很合理

    檢察官卻說: 沒有,你這樣就是要上去打架的
    我說:他們欠我錢,主動找我協商又說這種話,我當然會怕,我沒有恐嚇
    檢察官又問對方的弟弟說: 他是怎麼恐嚇你的
    對方說:他跟說我以後看到他一次就打一次
    檢察官對我說:你看吧,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沒講過那種話,我人在中部,平常都要上班,要不是他們欠我錢又說要協商我平常根本不會去到他們那,我要怎麼能見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是嗎?人家說的很肯定喔
    我回答:我也很肯定的說我沒有
    之後檢察官問對方的父親說我有沒有恐嚇
    他父親說:有阿,他說知道我兒子是司機有記下我兒子開車的車牌,以後再外面看到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你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是什麼司機,他兒子是司機也是他兒子自己跟我講的,我也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開什麼車,車停在哪裡,我怎麼可能講這種話
    之後檢察官問還有沒有要補充的時候
    對方父親就把我張貼的海報拿上去給檢察官並說:我本來也沒有要告他的
    實在是因為他張貼那個海報,我很"生氣",我一定要告他
    檢察官就說:張貼這個海報就是恐嚇
    我很無言
    --
    今天收到判決書
    開頭卻寫著被告妨礙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行,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上面簡述是說欠債是其兄長所欠,我是上去請求對方父親代償債務
    然後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向其恫稱"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等語",使其弟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與另外三名不詳男子前往,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未恐嚇告訴人,僅因告訴人表示不願協助處理債務就離開。然查,證人父親有提供被告製作之海報一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鎖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事訴訟法451條1項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
    我疑問的點是
    1.當初開偵查庭是用恐嚇取財罪開偵查庭
    最後簡易判決書第一行卻是我因為妨礙自由案件偵查終結
    但內容卻是以恐嚇罪偵結,這不管是不是筆誤,都令我覺得很怪異
    為什麼總共變成三種不同的罪行?而且感覺很糟糕...

    2.今天我明明沒說過那種話
    而且偵查庭開庭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說過那種話
    僅憑對方父親片面之詞,而且還兩造雙方說法不同
    這種也能當證據? 那為什麼我的說法不能採信?明顯過於偏頗吧?
    最後檢察官以海報當作佐證,認為我的說法是辯詞不足採信
    也很怪,海報上面根本沒有任何一句寫說如果不還錢就要怎麼樣怎麼樣的字句,到底哪裡有到恐嚇罪的地步?
    而且對方父親說他看到海報的反應是很生氣,我怎麼覺得很奇怪
    說自己很生氣才要告的還叫生心畏懼?

    我該要怎麼請律師立刻申請異議呢?
    還是我這樣也真的是恐嚇罪? 真的覺得被他們黑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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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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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不是筆誤,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內之條文,所以案由列妨害自由並無問題。由於你與告訴人間有債權債務糾紛存在,實務認為無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以加害身體之惡害導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仍然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檢察官綜合偵查所掌握之證據(告訴人、證人供述、海報)認定你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由於是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法院不一定會開庭,若要爭執要在法院分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要求開庭。 詳細情形最好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並研究案情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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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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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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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您若要主張無罪,應趕快向法院聲請開庭,並提出答辯,否則簡易判決處刑通常約一個月即會為有罪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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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1 17:22 最後編輯日期:105-04-0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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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偵查階段歷經一開始告訴人提告、警察與檢察官偵查,有可能檢察官改變所涉罪名的檢察而在罪以不同法條起訴,這部分來說其實並沒有問題。

    2. 您所述的案子僅憑告訴人及其親屬的一方偏頗之詞,要完全論您成立恐嚇取財罪,其實是不公平的,何況法院判決實務也不認為告訴人的指述是有罪判決的有利證據,而海報上也沒有任何恐嚇的字句,起訴書供為判斷您有說「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關聯性實過於淺薄。

    3. 此案建議委請律師即刻至法院閱卷,瞭解案件所有卷證資料的內容,擬定答辯方向以爭取公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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