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我將房屋出租給周女士,當初合約言明押金兩個月,租金一個月須先付,
但周女士至今仍未給付租金與押金,且一直在社區擾亂保全與總幹事,造成社區
多數人憤怒,請問如周女士至今未給付租金與押金,我可以聲請租賃契約不成立
請周女士搬離嗎? 懇請協助,謝謝!
於雙方談妥租約內容意思合致,租約就已經成立,不會因事後對方不依約給付租金及押金就變成租約不成立。您應依租約為根據發函正式要求對方限期給付租金及押金,若對方不給付,等累積欠租金二個月,就可終止租約,請求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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