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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照片與母親電話遭網路惡煞散播於臉書社團

  • 阿霖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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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6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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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我與惡煞是知己,但因為遊戲糾紛導致我倆友情破裂

    有次雙方提議要玩視訊,但他卻截取我的照片

    事後,他卻無故砍我好友斷絕聯繫,再詢問友人我母親的電話號碼

    並將我本名(諧音取笑)與照片和母親的電話散播臉書社團中

    與網友一同羞辱及嘲諷我的照片,我應該如何進行提告

    PS. 有截圖證據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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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6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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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若社團臉書係屬公開的,對方在公開社團批判您的行為已經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民法第 195 條侵權行為。另外,未經同意下就公開個人資料,且該資料係未經同意下取得,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以及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您可以直接將截圖證據作為證據,到警局報案或是直接將撰寫告訴狀並寄送至地檢署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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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7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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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散播您與母親的個人資訊,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涉及到人身攻擊言論的話,也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法定刑是「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二罪名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2.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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