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照片與母親電話遭網路惡煞散播於臉書社團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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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6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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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社團臉書係屬公開的,對方在公開社團批判您的行為已經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民法第 195 條侵權行為。另外,未經同意下就公開個人資料,且該資料係未經同意下取得,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以及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您可以直接將截圖證據作為證據,到警局報案或是直接將撰寫告訴狀並寄送至地檢署即可。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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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散播您與母親的個人資訊,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涉及到人身攻擊言論的話,也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法定刑是「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二罪名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2.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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