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租客不搬,房東不修…
- ann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4-07 16:24
- 文章人氣:537
- 個人積分:30
-
各位律師好:
我家是舊式五樓公寓,我家是三樓,四樓為租客,103年10月左右有向四樓房東兒子反應漏水事情,因租客104年7月合約到期,房東兒子說可否等租客搬走在修繕,因是廁所漏水,故我說可以,結果7月到租客仍沒有搬遷,因廁所水日益嚴重,我再度向房東兒子說這問題,我與租客、房東兒子三方到房東兒子那協調,同意租客105.3/10搬走,結果,3/9租客又因其他理由說要延3/22,我也同意了,3/21又要延到3/31,3/30又延到4/7,4/6又說要延,房東兒子說他們也沒辦法硬是趕他們走,要我直接跟租客協商日期,我只好請里長來,我與租客當里長的面說好,4/8他們就會慢慢搬遷4/20前搬完,讓房東進行修繕!!
105/4/7上午租客的太太,去跟我的家人說,他老公跟我們說的,都不算,搬不搬是他們與房東的事,跟我們沒有關系,我也告知房東兒子這情況!!
房東兒子說若租客不搬,他們也沒辦法處理,我想請問若是這樣情況,我該如何處理??
租客有幾天不在家,我家就沒有漏水,他們一在家就又開始漏水,我觀察很好幾次了, 也有拍照存証!!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4-07 20:24
- 文章人氣:141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因此您可要求四樓應讓您偕同水電師傅進入修繕,且修繕費用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應由三樓及四樓共同負擔(若經判斷完全是可歸責四樓的事由的話,則由四樓自行負擔)。 倘若四樓執意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而若該漏水情況對於您居家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現行法院實務判決也肯認除了可請求財產上賠償之外,也可以一併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