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時...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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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4 20:15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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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至少要提出你與該名網友在網路上的聊天、對話紀錄,證明2年前你曾經與該網友有聯絡,並相約出遊,最後遭到性侵,否則若無任何證據,只要該網友否認,檢察官就會不起訴。 若有更確切之證據,檢察官可能會送測謊,屆時若測謊結果對你有利,就有可能起訴。 民事上侵權行為2年消滅時效已經經過,你的部分對該網友請求精神慰撫金,對方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不可能三言兩語就能夠了解詳情。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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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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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只要對方以強暴脅迫的手段,且您當時未滿18歲,對方已經觸犯強制性交罪,雖然事情已經經過兩年,只要您可以蒐集到當時相關的證據,如跟對方網路對話訊息或當時進出旅館的錄影面,仍可以報警或直接提起刑事告訴,並向對方求償精神撫慰金。
2.即使您提告未能判刑,但只要有發生過事實而非存心陷害,能以構成誣告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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