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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賴達成投資行為

  • Guop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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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9 23:51 
  • 文章人氣:279
  • 個人積分:2
  • 您好 因為之前在賴上面跟甲方達成協議,進行投資出資後,時間約兩個禮拜,利息10%或本金攤還,結果兩個禮拜後,甲方一直用各種理由推託不還錢,一直延宕,然後後面在承諾幾天後才會還,在加上10%利息,後來也是時間到了,完全不還,也是找理由,到最後因為我跟他說急需用錢,甲方才匯小筆回來,剩餘的也是一直拖,在過幾天後,一直詢問,他也只會口頭解釋理由一堆,後來我叫他一定要給個時間,他也給了,結果也是ㄧ樣,沒有要還錢的樣子,請問他這樣我可以用什麼去告訴他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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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0 08:37 
  • 文章人氣:171
  • 個人積分:49712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通訊軟體的對話內容明確,仍然可以作為雙方達成投資協議的依據,我方可依據投資協議要求對方履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追究。

    2、建議您應該進行蒐證,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由律師擬訂訴訟策略並且判斷對方是否涉嫌詐欺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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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0 21:49 
  • 文章人氣:126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契約之成立本部以訂立書面為成立要件,即便用口頭的方式亦足以成立契約,若LINE的內容對於契約已夠具體詳細,則雙方即有成立投資契約,對方即應依約定在每月給付金錢給您,此部分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或先用支付命令之方式請求給付(相關證據除LINE對話外,另應備齊資金流向證明文件)。 另須注意的是,10%的利息實在過高而不尋常,對方極有可能只是以此為理由來詐取您的金錢,這部分則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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