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地上建物不同人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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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0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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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可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為20年間公然、和平、繼續地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可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參考民法第769條及第772條規定。
2、您仍須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取得地上權後再據以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如不知建物所有人為誰,可向地政機關請求查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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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1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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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無房屋稅單
如果有水電應該會有單子
上面就有所有權人的名字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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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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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上物如果為合法登記之建物,依門牌號碼向地政機關查詢應可查得相關資料,反之,若是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只能先向稅捐機關查房屋稅稅籍登記資料。倘若查無任何資料,即處於無對象之狀態,欲藉由訴訟方式處理即有困難。只能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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