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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要約書,反悔須賠的金額疑問

  • 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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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21:24 最後編輯日期:105-04-21 21:41
  • 文章人氣:1040
  • 個人積分:4
  • 1.母親找"正x動產"買房子,看上了一間房,開價450萬,並簽下要約書
    2.內容包含斡旋金上還有5萬的本票要簽.但家人經過討論後,反悔不買~-
    3.但房仲說對方屋主已簽約說不能退~逼著要我們買~
       也已知會房仲不買~且當天的簽約日期我方也沒有到
    4.幾天後要我們簽下40萬的切結書說是要賠給對方的和解金. (還沒有簽)
    5.請求法律專業人士可以幫忙求解惑目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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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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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聽起來像是房仲仲介手段,所簽立的要約書內容為何?

    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繼續履約,抑或是仲介的手段有無其他不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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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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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聽起來像是房仲仲介手段,所簽立的要約書內容為何 ... (恕刪)

    律師你好~

    簽下的這份是 動產買賣意願書

    開頭寫著*依內政部公告,買方簽訂契約,有前三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等等的.....

    內容有 承買方買總價款

              斡旋金支付5萬

             土地增值稅等等之類的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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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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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建議直接將將邀約書與律師當面諮詢。

    另外,不要再輕易簽切結書了。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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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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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違約金要看契約怎麼寫。

    二、買方如果是沒有理由的違約,但是覺得違約金過高的話可以請求法院酌減。

    三、可以用同一間仲介當檢索條件查一下一般這家仲介公司涉訟的話法官都怎麼判比較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吳磺慶 (吳磺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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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2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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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議您還是把具體內容當面諮詢比較保險

    若沒有錯誤的話,通常仲介給買方簽署的,可能歸類為立約定金。買方所交付的斡旋金,若賣方已經同意出價,則買方有義務訂約,若不訂約,則賣方「或許」可以沒收定金。

    但是若仲介要求買方額外再提出其他賠償,不一定合法。若仲介的手段有問題,也可以尋求公平會或內政部的幫忙。

    若需進一步資訊,請來當面諮詢。

  • 吳磺慶律師 台北市松江路139號5樓之2 02-7703 2652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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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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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應研析當初簽訂的契約內有無再特別約定違約賠償責任(但目前資訊看起來應該是沒有,否則仲介也不會另外要求簽切結書),而關於斡旋金部分,一般都會轉作為訂金,有違約的情況的話,依民法第249條規定,仲介應可以不予返還。

    2. 目前既然僅在斡旋階段,要求您簽切結書作為賠償予對方的費用並不合理,不建議率然簽署。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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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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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按依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而所謂定型化契約,係指依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且該條款係供與不特定之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一般而言,定型化契約係擬約人為減輕自己責任所預定之規定。為防止擬約人濫用其優勢地位,假借契約自由之名,使契約相對人負擔不合理風險或不公平之責任,而有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之限制,即締約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有不締約之不利益,此種情形,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是縱他方接受該條款而締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平等互惠原則。 本件閣下如尚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