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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求償

  • 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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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6 13:56 
  • 文章人氣:585
  • 個人積分:30
  • 律師您好:

    很冒昧打擾您,因為發生以下的狀況,不知道目前該如何處理,想說可否向您做個詢問,想大概了解目前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進行求償

    當事人A

    僱主B

    外包廣場C

    設備商D

    瓦斯安裝人員E

    場地租借F

     

    外包廠商C向F租借場地,作為一美食廣場並招商,而雇主B是一速食店,也進駐於外包廣場C,而A於受僱上班第三天,並受到瓦斯氣爆,而造成多處燒燙傷,時間快一年,也至台大醫院作勞動力減損評估24%,我們向BCDEF均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民事賠償,另檢方有公共危險罪,惟火場初步勘驗起火原因可能是瓦斯上的表出現問題,但BCDEF均以責任無法歸屬,拒絕我方提出的賠償要求。

    目前我方所提出的要求為

    台大醫院所作評估勞動力減損,以平均月薪3萬5,年齡28歲算,臺大醫院的減損評估為最保守的(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百分之二至五者,等級十三級,換算金額:1,998,608元,換算減損:23.07%),經詢問醫師得知:「因深度燒燙傷已確實造成傷害,縱然可透過時間及復健來讓影響程度慢慢減輕,但是2度燒燙傷面積原為16%,面積再怎麼減少也不可能變成沒有,所以這個等級是最為確定的!至於未將手指機能喪失列入減損評估當中是因為新光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到任何關於手指機能的問題,如有須要,建議提供復健的資料後再做一次勞動力減損評估。」(原就診為新光醫院) 精神損失60萬  將進一年治療,外觀仍因蟹足種,皮膚殘破,疤痕明顯,需長期著壓力衣..等 必要性美容 60萬 有詢問多間整形美容診所,評估關於蟹足腫,疤痕增後嚴重與疤痕色素沉澱..等

     

     

     

     

     

     

     

     

     

    以上請求我們並非要各間賠償,我們只是基於長期醫療與勞動力減損部份,做出請求,BCDEF平均分攤並非造成太大負擔,但他們仍依責任比例歸屬未定,拒絕和解:

    想請教律師

     

     

    1.關於我們所列出之要求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2.其中場地租借F願意提出善意與我們私下和解,但雇主委任律師並不允許,表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我們是否可就其中願意和解廠商做私下和解

     

    3.僱主方曾連薪資補償都不願意負擔,

    且再調解的過程中,明確表明,不會再出任何錢來負擔我們的請求賠償,他們主張以有負擔我們的薪資,他們並無責任對於我們提出的要求再做賠償,想請問僱主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是否有什麼依據可以檢舉僱主?

    僱主真的對於這樣的請求賠償不再有責任嘛?

    4.萬一責任歸屬法院也無法判定是BCDEF誰的責任,是否到最後會變成求償無門,無人負責?

     

     

     

  • 吳耀庭 (吳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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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6 14:01 最後編輯日期:105-04-26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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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39號
  • 回覆 Una 的發言內容:

    你好,以下針對你疑問,依序回覆:

    1、在民法侵權行為的責任分配上,若你的敘述與事實相符,B、C、D、E、F等人,均應基於各種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2、事實上,若你私下與其中的某一對象和解,該對象應會要求你放棄對其之特定求償權利,便可能導致連帶負賠償責任之對象,少掉已和解並放棄求償權之該特定對象,因此,雇主律師才會要求你不能私自與其中某一對象先行和解

    3、倘若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存在,且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時,則雇主不可拒絕給薪。

    4、假設事實的確符合你所敘述之情況,則,你的擔心,應較不會於實務上發生,最終理當會有一位以上之應負侵權責任對象。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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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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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賠償金額除有單據之部分外,須視您實際所受之精神痛苦及永久傷害之狀況而定,並無一定標準認為合理或不合理。

     

    2、若與部分廠商和解,須考慮到該廠商若為主要責任者,該和解可能會影響到未來您向其他連帶賠償人請求賠償之權益。

     

    3、4、雇主未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而有違法之情事,向勞工局檢舉後自會有相關人員進行勞動環境檢查,後續可對所有相關廠商及雇主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