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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人頭戶詐騙

  • 西瓜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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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3:14 
  • 文章人氣:842
  • 個人積分:10
  • 上個月我朋友A說他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很賺的工作 我就問朋友A 介紹給我 朋友A就介紹給我了那個詐騙 然後詐騙就說他們是球版需要人頭戶 因此我朋友B 因為他說很缺錢我就介紹給他 抽些介紹費 但後來才知道是詐騙 請問我涉嫌什麼罪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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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4:55 
  • 文章人氣:165
  • 個人積分:49660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涉嫌刑事詐欺罪的幫助犯,倘若您有獲得利益,可能遭認定是正犯。

    會有民刑事責任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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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6:31 
  • 文章人氣:162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您的行為已涉及詐欺罪之幫助犯,且有抽取費用賺得利益,甚至可能被認為是共犯,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處理後續訴訟事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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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6:59 
  • 文章人氣:153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這類詐欺案常是涉及到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2. 基於您個案狀況,法院可能論以共同正犯、或是僅具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被論以幫助犯,或是在特殊情況下為無罪判決。

    3. 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以對,思考訴訟策略。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14.0pt'>(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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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瓜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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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7:03 
  • 文章人氣:151
  • 個人積分:10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涉嫌刑事詐欺罪的幫助犯,倘若您有獲得利益,可 ... (恕刪)

    我沒有拿到任何錢 這樣成立機會高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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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7:12 
  • 文章人氣:140
  • 個人積分:11080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最後沒有拿到錢,但仍可能會構成詐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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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9 10:21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9 10:22
  • 文章人氣:234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您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惟您的行為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有助長犯罪之虞

    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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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