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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賣場公開留言賣家不負責任是否觸法?

  • YuJu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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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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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妨礙名譽商譽的部分

    我是在拍賣平臺代購某通訊軟體貼圖的賣家,

    日前有位消費者付費請我代送貼圖給他的多位好友,

    但是該消費者的資料給錯,導致原本應該送給A好友的圖,發送到B好友的帳號

    A好友沒收到商品先來私訊我要求我向該通訊軟體公司提出退貨的要求,但是我方認為並不是我這邊的疏忽,且若每個因為自己資料錯誤而要求退還,將會造成困擾,該好友拿出七天鑑賞期要求退費,這部分我不太清楚是否合理?

    且A好友使用自己的帳號到我賣場公開留言

    發錯貼圖態度又差的賣家、發錯圖也不負責等評論

    請問這樣的評論是否涉及妨礙名譽的問題,我也有跟A好友說明過,我的錯我一定補發或退款,但是錯在購買人給錯資料,卻要我負責...

    對於他發表的我不負責任這段話,不太能接受,且我與他並沒有實際交易訂單,對我而言他只是受贈者才對,再麻煩各位律師替我解惑,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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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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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是消費關係,而你是企業經營者,就會適用消保法,網拍屬於通訊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可再7日內任意解除契約。至於是否係消費關係要看你經營之規模而定。若非消費關係,則要回歸民法買賣契約之規定,你已依約給付商品,目前看來對方並無解除契約之事由,買方認為送錯地址你並無任何可歸責之事由。 若有民事糾紛,而對方跟你爭執民事糾紛之問題,通常可依刑法第311條規定阻卻違法,要構成加重誹謗罪會有困難,但還是要個案具體情形才有辦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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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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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7天鑑賞期是可無條件退貨的。

     

    2、您與A並非贈與關係,本件仍然是一個買賣關係,只是您給付對象為A。

     

    3、若A的公開言論並非事實,可能涉及毀損商譽之行為,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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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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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所述情形,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受領人於七日內可無條件主張解約退貨。而對方若是因您不願處理退貨問題而留下負面評價,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應不會成立加重誹謗罪。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YuJu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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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9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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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7天鑑賞期是可無條件退貨的。

    ... (恕刪)

    您好,關於第一點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

    行政院函釋,消保法字0920000393號

    [第十九條]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

    消費者在購買前有足夠時間檢視該貼圖的內容,還是適用於七天鑑賞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