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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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2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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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關於小孩的監護權的內容,由雙方私下協議,協議內容另也可針對會面交往的內容(可在何時、以何方式與小孩聯絡)一併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應由何人行使監護權,法院並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所定「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綜合判斷。 但以小孩的撫養費用而言,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您這裡,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前妻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所以您,得起訴要求前妻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您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前妻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前妻請求返還。 而就雙方扶養義務的分配而言,須依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給負扶養費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綜合判斷,此部分在未來若涉及訴訟,屆時就必須詳記說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說服法院。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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