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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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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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102年10月設立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並在同年12月聘任三名無給薪顧問,這三名無給薪顧問於103年五月離開,103年七月公司結束,公司結束後我將另一家公司從台中牽入現址,現在其中一名無給職顧問於105年5月10日發存證信函給我,說他在我資產公司服務現改名為**公司,說我積欠他103年5月到105年5月,二年薪資,我有回覆他,該員並未於本公司簽立勞雇合約,請求款項於法無據回覆,然後他現在轉往法院要寫訴訟告我,我想請問一下,他確實非本公司員工,也沒有加入本公司勞健保,當時公司竭業時也有通報勞工局,並未積欠任何人薪水,他現在唯一就只有顧問名片,他能拿著顧問名片,或是找二三個人證,這樣法院會受理嗎?或是我能有什么反制措施?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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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5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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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雖公司未與其簽立勞動契約,但若其他證人證明該名顧問確有在公司上班,受公司指揮而有勞務之輸出,則公司就應該給予其薪水。
2、公司可主張與顧問間僅為無償之委任關係,該名顧問並未在公司上班亦未提供勞務,且該公司已經解散,與現在之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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