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贈與不動產給女兒,但無價金的收受支付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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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7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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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定有明文。惟此系課徵稅捐所為之認定,與私法關係之認定無涉。 依你所述,你與母親雖然通謀虛偽訂定買賣契約,然實際上隱藏贈與之法律行為,依民法第87條第2項之規定,仍然會適用贈與之規定。 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親屬要就通某虛偽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你要就隱藏贈與之法律行為負舉證責任,可提出母親確實已經將房屋交由你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而相關房屋稅、地價稅均由你繳納,權狀也由你保管等證據證明確實隱藏贈與契約。 若無證據可以傳喚證人,惟地政事務所人員僅就辦理登記事項詢問你,應該不清楚你與母親間到底是何種關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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