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初犯
- 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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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8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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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5/28凌晨喝了點酒,並騎機車於凌晨3:45遭警方攔查,酒測值為0.26,依公共危險罪逮捕並回派出所。
警方對我做完筆錄後,也開了紅單,在派出所待了幾個小時後,約早上11點左右被警方送到地檢署,我向檢察官認罪,筆錄屬實,之後檢察官列出的兩點問我是否接受,(1) 一年內不得再犯 (2) 6個月內繳交22500罰款。本人回答是,接受。結束後叫我在判決書上簽名,並給我一張白色A4大小,標題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之後就放我走了。
以為有幾點想要提問:
1.法院之後會寄什麼文件給我嗎?如果有大約要多久?
2.繳交22500罰款,警方開的紅單是否就不用在繳款(一罪不二罰)?要怎麼抵銷紅單?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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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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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3條102年6月13日起已經刪除單科罰金及拘易的部分,如經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最低刑度就是二個月起跳,得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下罰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抵一日.但是否能易科罰金或是入監執行,決定權在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所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是否能易科罰金是執行科檢察官決定,一般來說酒駕除非有肇事致人於死傷,否則警方舉發移送後經過檢察官簡單複訊之後大都不會再開庭(除非尚有調查之必要或有事證待釐清),通常都會先收到檢察官的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然後移送簡易法庭審理判決後會收到簡易庭判決書。★特別提醒:5年內三犯刑法185-3條入監執行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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