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三級 轉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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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4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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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雖然當然並未現場查獲,然因有譯文及人證下,您販售毒品的證據相當明確,您販售毒品與轉讓毒品的行為應會採取一罪一罰,而刑期必須依照您販售的毒品級數及數量來做判斷,但法院會審酌您是否有法定減輕事由、犯罪情狀是否可憫恕等情狀,來衡量是否減刑。
2.因為販售毒品等罪係屬重罪,若您想減輕其刑,建議可透過「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來減輕或免除其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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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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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有譯文又有證人的話
基本上會被認定有罪
現在沒賣以前有賣也是一樣
九個人指認就是九條罪
這是蠻嚴重的
本案能夠努力的方向就是盡量讓女生脫罪
一人承擔罪責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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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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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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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次販賣就是一次的犯罪行為,若有九次販賣,一次轉讓,就是十個犯罪行為,會分別論罪,目前若有九名證人指述及監聽譯文,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將您及您女友進行切割,避免遭認定為共同販賣之販毒集團,一併論罪,應盡量降低損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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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次販賣就是一次的犯罪行為,若有九次販賣,一次轉讓,就是十個犯罪行為,會分別論罪,目前若有九名證人指述及監聽譯文,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將您及您女友進行切割,避免遭認定為共同販賣之販毒集團,一併論罪,應盡量降低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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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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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轉讓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八十三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之轉讓毒品罪及藥事法第八十三條之轉讓禁藥罪,應屬法條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後之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轉讓禁藥之處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處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轉讓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依上訴人行為時行政院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院台法字第0930080551號令訂定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十公克以上),或成年人對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第九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外,均應依藥事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二號刑事判決)。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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