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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分割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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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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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Ⅱ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只要分割耕地之面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0.25公頃,就可以分割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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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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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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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論是繼承或買賣,只要仍維持共有關係,共有人就可以請求分割,但有限制分割後每人分得的面積不能小於0.25公頃。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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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8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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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有無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但書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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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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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能否分割登記原因無關

    主要是看有無法令限制

    分割土地面積是否足夠等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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