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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侵佔如何證明自己帳戶是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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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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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侵佔.本人所有帳戶被凍結(警示帳戶)

    工作薪資轉帳的…現在要變為現金提領!

    但公司要我提證明(證明我的帳戶是警示帳戶)我該如何證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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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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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可以要求開戶銀行提出證明,或請發出警示命令的政府機關提出證明。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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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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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若您的帳戶被認定為警示帳戶,可以上聯徵中心網站或櫃檯,申請當事人信用報告,報告中會列示您目前是否有警示帳戶紀錄,以及該警示帳戶紀錄的情況。

    2.  此外,如果你要解除警示帳戶,必須等案件結束,由原報機關申請解除,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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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6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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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當事人若因涉司法案件,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者,可於案件終結後,由帳戶所有人可持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含履行條件執行完畢證明)或判決書(有罪判決書另應檢附執行完畢證明)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判決書遺失,可具狀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補發。 根據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