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減權
- 言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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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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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哥立下遺囑將其所有名下財產贈與我本人,其生母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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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6 12:07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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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原告起訴狀都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是否由你負擔要看你將來勝訴或敗訴而定。 特留分扣減權學說通說及部分實務採取物權的形成權說,遺囑之處分只有債權效力,若你尚未取得遺贈(不動產為登記;動產為交付),特留分扣減權尚無法行使。 訴狀有錯誤,若影響原告之意思,可以在開庭時詢問原告,請原告確認。 開庭之狀況要就實際情況才有辦法判斷,但你應先撰寫答辯狀,載明你的答辯聲明及理由,以免開庭時無法完整表達,導致權益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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